关于网站进行公安备案的通知
浏览次数: 更新时间:2021-01-05 文章链接:http://www.jyhcwl.cn/hyxw/291.html
尊敬的客户朋友:
您好!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保护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,网络营运单位(网站),应当自网络正式入网之日起三十日内,到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即网站在工信部备案成功后,及时提交公安备案申请。公安机关互联网站服务平台为:www.beian.gov.cn。
当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,请于变更后30日内登录平台提交变更信息;当网站不再开办时,请于5个工作日内登录平台,向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提出注销申请。
备案资料:营业执照扫描件、法人手持身份证照片、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及其他网站基本信息。